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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9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昆山市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
  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推全市产业科创中心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年轻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昆办发〔201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紧缺专业人才引进范围包括:

  (一)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或世界排名前一百名高校硕士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紧缺专业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博士放宽到35周岁,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放宽到40周岁;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的引进管理坚持按需储备、突出专业、竞争择优、跟踪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需求征集。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推进需要和人才结构现状,在本单位编制限额内,提出紧缺专业人才引进需求。由市人社局根据当年度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按照 “紧缺急需、专业突出” 的原则审核汇总后,编制引进公告,提交市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需求征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经审定的需求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

  第七条 信息发布。经审定的引进公告应在相应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发布,接受符合条件人员报名。

  第八条 评价考核。通过综合评价、面试考核、体检、考察等环节,择优选拔拟引进人员。

  (一)综合评价: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能力素质和人岗相适度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二)面试考核:面试的内容以考核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为主。由引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综合评价结果和面试考核成绩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三)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四)考察: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对象,考察标准参照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

  第九条 公示录用。考察结束后,对拟引进人员在相应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市紧缺专业人才储备中心与引进人员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薪酬待遇由储备中心统一办理发放。

  第十条 岗位分配。紧缺专业人才岗位分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召开用人单位联席会议,结合引进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意向集体协商决定。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紧缺专业人才日常管理工作,应结合其专业特长和岗位职责,制定专项培养计划。市紧缺专业人才储备中心要加强跟踪走访,及时掌握紧缺专业人才工作、学习动态,汇总其工作业绩、学习培训等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紧缺专业人才中期考核和定编考核,考核程序和办法可参照本单位在编人员执行,考核结果报组织部门及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且定编考核合格的紧缺专业人才,经引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编委同意用编,可直接聘用为事业编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另行安排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不再续签。

  第四章 人才激励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内,紧缺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参照昆山市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及定编考核合格的紧缺专业人才享受生活补贴,其中硕士不低于1万元、博士和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不低于1.5万元,补贴分两次发放。

  第十六条 非昆山籍的紧缺专业人才根据住房实际情况享受租房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紧缺专业人才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岗位数额内推荐优先聘任,岗位数额已满的可申请特聘岗位。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出现中层职位空缺时,优先推荐提拔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认可的紧缺专业人才。

  第十九条 五年内连续两年或者累计三年考核优秀的紧缺专业人才,优先纳入市青年后备干部库进行培养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相应人才津贴评审,优先推荐申报省 “博士计划” 、省 “333工程” 等高端人才项目。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成立市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引进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人社局部门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引进的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昆山市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实施方案(试行)》(昆政办发〔2016〕237号)、《昆山市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试行)》(昆人社发〔2017〕30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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